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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皇冠: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水稻生产补助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4-24 17:40 阅读人数:1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澳门皇冠: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水稻生产补助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粮食稳,天下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中央、省、市各级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要压紧压实责任,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坚决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确保完成粮食生产任务。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建〔2020〕20号)、《福建省种子条例》、《泉州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扶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农规〔2023〕3号),着力稳定水稻播种面积,提升水稻单位产量,全面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制定《措施》。

  二、目标任务

  通过愿收尽收、提高良种覆盖率、提升粮食烘干能力、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旱稻种植、鼓励规模种植6个方面共同施策。着力稳面积、提单产,提出7条扶持水稻生产措施,促进水稻规模化种植。为全面完成上级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任务提供保障,奠定粮食安全基础。

  三、范围期限

  (一)文中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如国家、省政府、泉州市政府对有关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以相关要求为准。

  四、主要内容

  《措施》共提出六条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措施:

  (一)早稻政府兜底收购

  凡是本市范围内的种粮主体所生产的早籼稻,只要愿意卖给国有粮库作为政府储备粮的,均可以与市粮食购销公司签订早稻储备订单收购协议,做到愿订尽订、应收尽收。

  (二)提高水稻良种覆盖率

  1、对购买上一年度澳门皇冠:农业农村局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目录中的水稻种子且用于自己种植的,按购买种子款的20%进行补助,每千克种子补助总额不超过30元。

  2、鼓励建设集中育秧点,对在我市从事水稻集中育秧,且育秧种子为上一年度澳门皇冠:农业农村局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目录中的水稻种子的,并面向我市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户)提供秧苗服务的,按可供大田种植面积补助20元/亩。

  (三)提高粮食烘干能力

  对我市布局建设的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在享受各级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

  1、批处理能力30(含)-50吨的,奖励5万元;

  2、批处理能力50(含)-90吨的,奖励8万元;

  3、批处理能力90(含)-150吨以上的,奖励15万元。

  (四)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对当年流转30亩以上(含)规模经营种植水稻、旱稻的,且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流转合同和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户)补助100元/亩。给予原土地承包户一次性补助100元/亩;由村集体组织流转的,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200元/亩,该奖励金可作为村集体的经营性收入。种植其他作物的土地流转财政奖补政策,按南政办〔2011〕141号执行。合同期内相同地块不重复补助。

  (五)鼓励种植旱稻

  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种植旱稻30亩以上(含)的,给予补助300元/亩。

  (六)鼓励规模种植

  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含)100亩以下的,补助300元/亩;相对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双季稻100亩以上(含)500亩以下的,补助400元/亩;相对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双季稻500亩以上(含)1000亩以下的,补助500元/亩;相对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双季稻1000亩以上(含)的,补助600元/亩。

  五、创新情况

  (一)凡是本市范围内的种粮主体所生产的早籼稻,只要愿意卖给国有粮库作为政府储备粮的,均可以与市粮食购销公司签订早稻储备订单收购协议,做到愿订尽订、应收尽收。

  (二)新增提高水稻良种覆盖率补助措施,对购买主导品种目录中的水稻种子且用于自己种植的,按购买种子款的20%进行补助。

  (三)首次对粮食烘干中心(点)予以一次性奖励,对我市布局建设的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在享受各级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15万元。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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